一、勞保與勞基法
正常情況下,工人退休可以領到兩筆錢:
(1)勞保給的老年給付。
(2)雇主給的退休金。
勞保根據的是勞保條例;雇主的責任(雇主給的退休金)是在勞基法裡規範。
二、勞保條例的新舊制
去年勞保條例修正,增加了「新制」,也就是年金制。原來的舊制是一次把老年給付領光,新制是每個月每個月領領到身亡。有勞保舊制年資者(98年1月1日前有投保勞保者),可以選舊制(一次領)或選新制(年金制),但98年1月1日後才有勞保投保年資者則只能適用新制(年金制)(但投保年資15年以內者仍用舊制);有勞保舊制年資者之新舊制選擇,是到勞保退休退保當天才做決定,和現在是否被裁員、是否回任無關。
三、勞基法的勞退舊制與勞退條例的勞退新制(雇主責任(雇主給的退休金))
勞基法規範的退休金,也是一次給付完畢,姑且稱為舊制;但是
綜上所述,不可能有所謂「恢復勞保舊制」的情況,因為勞保新舊制與否是要到退休當天才由工人自己做選擇,而且去年之前只要有勞保年資都可以用舊制。但是關於雇主責任(雇主給的退休金)的部份,會立刻有新舊制的問題。既然資遣費繳回,理論上就不應該視為新成立的勞動契約,應該可以適用勞基法舊制。當然,爭取到一張白紙黑字來確認,還是比較保險的作法。
附:勞基法舊制與勞退條例新制的比較
假如不考慮物價、調薪、利率等因素,在退休的情況下,前十五年的年資,每年舊制比新制多1.28個月;第十六年開始每年舊制比新制多0.28個月。在資遣的情況下,前十二年新制比舊制每年多0.22個月。
但是退休金領取的條件方面,舊制一定是一次領取,新制則有機會選擇以年金的方式每月領取。
以上所說,都是指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。
2009年6月2日 星期二
有關勞保新舊制與勞退新舊制的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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